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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4689.12-1984 皮革一水分及其他揮發(fā)物的測定標準

檢測報告圖片樣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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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4689.12-1984.Leather - Determination of water and other vo]atile matter.

GB 4689.12規(guī)定了測定皮革中水分及其他揮發(fā)物的方法,適用于各種方法鞣制的各種類型皮革的各個加工工段。

用干燥的辦法來*地測定皮革的水分是不可能的,因為在升高溫度時其他揮發(fā)物會逸失,鞣質和脂肪會被氧化。有些吸收的水分在干燥后還會留在皮革內。

1定義

1.1 揮發(fā)物含量:皮革在102土2 C溫度中干燥到恒重時所失去的重量。

1.2 恒重:皮革在烘箱中干燥1 h后,前后兩次重量的差不超過原始重量0.1 %時,即作為恒重。

2儀器

試驗室通用儀器和特殊儀器。

2.1上過 釉的瓷坩堝。

2.2 烘箱:配有風扇,溫度能控制在102土2 C的范圍內。

2.8具磨口 塞的稱量瓶。

3取樣

3.1整張革: 如果有關雙方對取樣無其他共同的協定,可按照GB 4689.3-84 《皮革一取樣一批樣的取樣數量》進行取樣。試片可按GB 4689.1- -84《皮革一試驗室樣品一部位和標志》規(guī)定的方形樣塊,上切取。

3.2 其他:可根據需要按合同或有關規(guī)定取樣。

4操作方法

4.1樣品制備按GB 4689.11-84《皮革一化學試驗樣品的制備》的規(guī)定。稱取3~ 5 g制備好的樣品(準確到0.001g) ,并在102土2 C溫度下干燥到恒重。*次稱重應將試樣在烘箱中連續(xù)放置6 h并在干燥器中冷卻0.5h后進行。繼續(xù)干燥1 h,冷卻0. 5h后再稱重以驗證其是否恒重。如果再次干燥稱重后,其重量的減少超過4 mg,應繼續(xù)干燥,但總的干燥時間不得超過8 h。

5結果的表示

5.1 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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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測流程步驟

檢測流程步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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